本書由導論與十六個章節所組成。或許我國讀者在閱讀本書時可能疑惑,本書書名是法律倫理,但是為何本書作者討論的核心角色是律師,而未對檢察官倫理、法官倫理同等著墨。譯者認為由於美國法官、檢察官必然具備律師資格,一樣仍須遵守「專業行為模範規則」(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和「專業責任守則」(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律師是美國法律界的絕大組成份子,因此律師之養成與職業倫理價值觀之建立是美國法律界完善法律倫理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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